每日商报讯 出于病情恢复需要,为病人开具病假条,这对于医生可谓十分平常。但最近,拱墅区某医院的一位医生却因为这件事惹上了“大麻烦”。
据了解,该事件源于群众举报,当时,举报称“医生A曾在患者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为其开具了一份‘抑郁发作,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证明”。拱墅区卫生监督所受理此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医疗机构。当天,执法人员发现,该患者4年前确实因“抑郁症”到该院临床心理科就诊,且近一年内就诊次数达几十次。但患者申请开具病假条时,距离上一次就诊已有月余,病情存在变化的可能。“这位医师仅凭患者先前在该院的诊疗记录及其母亲对其目前病情的陈述,就作出了综合判断,即便患者不在场,还是为其开具了病假医学证明及处方。”执法人员表示,参考《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等权威指南,抑郁症的诊断需对患者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必要时医师还需进行量表测验、影像学检查等辅助检查。根据《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医师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最终,该医师被处以警告、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近年来,开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病历书写不规范、违规开具处方等案件频现,究其原因,不外乎涉案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和医院内部管理不完善。在此,拱墅区卫生监督所提醒,广大医务人员时刻谨记“依法执业”是必备的职业操守,切不可按患者意愿、图一时方便越过“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