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日报讯 近日,富阳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两名被告人获刑3年,并处罚金百万元。
经查,2021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为了非法谋利,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共向280余名不特定对象累计出借资金900万余元,并收取超出72%年息的利息,共计非法获利30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属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综合被告人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85万元;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5万元;责令其二人共同退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但近年来,某些对外出借行为已经背离了民间借贷的本质,演化成出借人经常性谋利的手段。本案中,胡某某、孙某某累计放贷对象达280余人,已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如有资金需求,应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诸如银行、信用社等贷款,在借贷前仔细审核机构是否具有贷款经营许可的资质,否则可能陷入“高利贷”陷阱。在出借资金时,也应约定合理的利息,避免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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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并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7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定罪处罚依据。根据《意见》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涉嫌非法经营罪:
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放贷;
2.以营利为目的;
3.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4.年利率超过36%;
5.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80万元以上,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400万元以上,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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